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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建设项目将实行分级管理 健康养老等项目只能建在这
发布时间:2020-09-02来源:昆明日报


8月31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就《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听证会。按照《通知》,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实施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应在建设前进行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同时,滇池流域内建设项目将实行分级管理,所有项目都需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滇池保护范围内项目建设前需进行审查

市滇池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利于各区各部门开展好此项工作,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七办”模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滇池管理局拟定了《通知》。

《通知》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实施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在建设前进行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已建项目,滇池管理部门将不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含对项目选址、项目建设类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涉及滇池一级保护区的还需对项目的生态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同时,《通知》明确,在滇池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滇池二、三级保护区的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前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不再由相对人直接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在滇池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其中,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在上报前需征求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滇池三级保护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等许可事项,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区级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在批准前应征求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此外,建设项目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从取得之日起超过2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建设项目在取得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项目审查。有关部门未取得滇池管理部门意见就批准滇池保护范围内项目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滇池流域内建设项目将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通知》,滇池流域内的建设项目将实行分级管理,所有项目应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其中,在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项目类型包括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

对于滇池二级保护区,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禁止建设区内允许建设项目类型包含滇池一级保护区允许建设的项目类型,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必要的道路、缆线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限制建设区将以建设生态林为主,允许建设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但不得占用滇池一级保护区,同时经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应参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临滇池一级保护区一侧设置不低于50米的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内应营造生态公益林带,确保滇池一、二级保护区之间有衔接过渡,保护环滇池生态圈。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包括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并在满足防洪排涝的前提下,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允许建设滇池二级保护区禁建区内允许建设的项目类型;生态湿地、生态林带、园林景观;抗旱防洪、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及利用等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轨道交通、管网、泵站、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主要入湖河道范围包括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老盘龙江、金汁河、枧槽河、大清河(含明通河)、东白沙河(海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姚安河、广普大沟、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35条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13条支流。

滇池三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项目类型,但是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同时,经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也需要在临滇池一级保护区一侧设置不低于50米的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内应营造生态公益林带,确保滇池一、三级保护区之间有衔接过渡,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代表建议:严格把关滇池保护范围内允许建设项目类型

听证代表们纷纷表示,进一步规范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并建议严格把关各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项目类型,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项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及有效期,对市区两级审批权限交叉等问题进行研究,加强项目审查与规划、住建等部门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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