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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每个街道将建不少于一处养老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9-07来源:信息时报


       广州将增加居住区优质配套养老服务供给,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全市拟每个街道、镇设置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0~4900平方米。9月6日,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该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稿,每个社区还将设置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少于一处,每处建筑面积400~900平方米,提供临时托养(喘息服务)、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

  每个社区将设置至少1处嵌入式养老机构

  广州市拟将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 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为构建具有广州特色的“大城市大养老”模式、 推动养老服务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提供设施保障,满足老年人就 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

  根据意见稿,全市每个街道、镇设置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3000~4900平 方米,统筹街道(镇)级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 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康复保健、助餐配餐、人员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每个社区、行政村设置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少于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400~900平方米,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提供临时托养(喘息服务)、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 心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处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今后逐步补齐。

  在选址方面,意见稿称,每个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应安排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少于一处;多个更新项目统筹连片改造的,应安排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一处。 城市更新部门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改造项目策划方案和实施方案时,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并将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改造成本中。

  新居住地建成养老机构的将统一移交街镇

  意见稿表示,新供应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内规定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土地受让主体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对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评估土地价款时不计算出让金。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指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纳 入社区邻里中心集中设置,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风 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半地下室;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垃圾站、 殡仪馆等邻避设施;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至少 1 台为医用电梯。

  意见稿明确建设时序。据介绍,居住用地独立设置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公共服务 设施的建设面积)建设完成 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标准

  意见稿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 收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原则上无偿交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养老服务企业或 社会组织运营,总运营期限可到15年,合同每5年一签,并在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向本市老 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调整为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

  此外,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难以安排独立用地的,可通过对已建建筑的改建、扩建满足养老服 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利用既有房屋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不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建筑结构的,无需申领规划许可。因既有房屋举办养老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需要临时加建、改建、 扩建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可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手续办理。据介绍,利用建筑面 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不需要出具近 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 备案回执。

  意见稿要求,各区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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